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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上海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OTC Commodity Derivatives Association”(缩写为“SOCDA”)。

第二条 本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自律性组织,是由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场交易商、经纪公司等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场进行自律管理;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场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及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制定市场自律准则、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标准,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制定交易商和经纪公司的准入标准,并负责实施;

(三)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本会制定的准则、规范和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章程及自律准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

(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政府部门、立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提出的建议和要求;

(五)对会员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研究、开展业务交流,根据市场需求,进行新产品的研发、推广,完善会员业务管理和业务规范,推动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七)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增值服务;

(八)对市场发展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为促进会员业务拓展及市场可持续发展向监管部门献计献策;

(九)开展为实现本会宗旨所需进行的其他工作;

(十)编辑协会刊物;

(十一)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自律管理、调查研究、信息咨询、合作交流、业务协调、刊物编辑等。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相关机构批准或备案进入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场从事相关业务;

(三)本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单位重组合并时,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需重新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并报告理事会;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八)按照本会自律管理规定开发新产品和从事新业务的权利;

(九)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设代表一名,代表所在单位履行本会职责。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经秘书处确认后生效,继任代表将自动继任前代表在本会的职务。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终止的情形如下:

(一)会员书面通知本会自愿退会;

(二)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

(三)会员单位被依法撤销;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单位重组合并时,原有会员资格终止;

(五)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本条第(一)种情形由秘书处审核通过,并报告理事会;其他各类情形均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会员资格正式终止后,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本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但第十八条第一项和第八项须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非主动退会情形资格的批准或取消;

(四)选举或者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负责人、理事、监事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承办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本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六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届期与理事会相同。本会的理事、监事不得相互兼任。本会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四)审查协会财务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本会负责人、理事、监事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的,须在选举前将人员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连任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二)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七)决定各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

(八)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员的补贴,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财政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12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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