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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
上海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会员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 会员管理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员资格申请 第五条 申请成为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自愿加入协会,同意并遵守《章程》、行业自律准则及协会制定的相关制度; (三)遵守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信誉良好,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会员应通过协会网站提交入会申请。经协会初审通过后,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入会申请表(见附件); (二)拟指定的会员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个人履历; (三)最新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四)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其中,第一项材料应加盖公司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其他材料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七条 交易平台申请成为会员还应提交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可组织交易的批复。 第八条 协会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机构类型和执业范围的差异将会员划分为不同类别,并制定相应的自律准则对其业务进行分类规范。 第九条 申请机构应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向申请机构发送入会通知书。申请机构应按入会通知书要求完成会费缴纳。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员入会及会费缴纳情况,并向首次完成会费缴纳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三章 会员资格终止 第十二条 会员出现合并或分立情形时,协会按下列规则处理会员资格变动情况: (一)会员吸收合并其他会员的,吸收会员资格继续存在,被吸收会员资格终止; (二)会员进行新设合并的,合并前各会员资格终止,合并后新设机构需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三)会员进行派生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继续存在,派生出的新设机构需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四)会员进行新设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终止,各新设机构需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会员资格终止: (一)书面通知协会自愿退会; (二)不再符合《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 (三)被依法撤销或其他主体资格发生终止的情形; (四)未按《章程》要求履行会员义务; (五)有严重违反《章程》和自律准则行为; (六)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 (七)其他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情形。 上述第一种情形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后会员资格终止,并定期报告理事会;其他情形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会员资格终止。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终止后,协会向会员发送会员资格终止通知书,会员应于收到通知书的十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秘书处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协会两年内不接受其入会申请,理事会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十六条 协会通过协会网站公告会员资格取得、变更及终止信息。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会员应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会员通过协会网站申请或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变更会员代表相关信息。继任会员代表经秘书处确认后生效,并自动承继前任代表在协会的职务及应履行的职责。 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等职务的会员代表出现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单位应主动更换会员代表,协会有权责成其更换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若会员资格终止,会员代表在协会担任的职务自动终止。 第二十条 会员应设联系人一名,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络工作。会员更换联系人,须及时通过协会网站更新相关信息并告知协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二十个自然日内通过协会网站更新相关信息并向协会提交书面说明: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营业场所;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三)会员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四)其他协会或会员认为需要书面报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协会于每年初向会员发送缴纳会费的通知,会员应按该通知要求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会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协会各项自律准则。 协会有权根据相关自律准则对会员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当按照协会自律准则及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有关信息,接受协会组织的检查、考评。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按时报送信息、提交虚假信息、拒绝协会检查考评的会员,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会员权利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代表会员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经营活动中的建议和要求,并向会员提供专业研究、培训研讨、交流合作、行业资讯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 对于协会和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况给予表扬、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或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以上奖励形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适用。相关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会员有违反协会《章程》或行业自律准则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予以纪律处分的,协会可以给予其书面警示、约见高管谈话等形式的批评警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协会《章程》或行业自律准则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纪律处分,相关制度另行制定。 (一)严重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会员权利; (五)取消会员资格; (六)行业自律准则中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若需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由协会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附件:上海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协会入会申请表
附件
注:1、申请单位类型包括:清算会员、经纪公司、交易平台、交易商及其他。 2、若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需向协会提交相关授权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