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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

上海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会员凝聚力,依据协会《章程》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完善诚信自律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会员入会

第三条 协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也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四条 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协会。单位会员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取得相应的机构证书。

第五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协会;

(二)承认协会章程,行业自律准则及协会制定的相关制度;

(三)遵守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信誉良好;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入会者应提交入会申请书(见附件)及下列材料:

(一)法人证照或相应的机构证书复印件;

(二)单位情况介绍;

(三)拟指定的会员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个人履历;

(四)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其中,第一项材料应加盖公司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其他材料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七条 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并予以公布。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协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协会制定并公布服务清单,会员缴纳会费后服务清单内的服务项目不再另行收费。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制度,单位会员应指派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同时可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与协会进行日常联络;个人会员应当由其本人在协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册,会员信息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协会更新信息。协会应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协会网站、会刊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按协会章程的规定,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会费的标准、收取、管理和使用按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第十五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诚信自律公约,并对会员遵守诚信自律公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向会员宣传国家和本市行业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监管要求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会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也可请求协会秘书处进行调解,以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形象。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协会处分会员,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会员,无法通知的应通过协会网站、会刊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缴纳会费;

(二)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

(四)被依法撤销或其他主体资格发生终止的情形;

(五)未按《章程》要求履行会员义务;

(六)有严重违反《章程》和自律准则行为;

(七)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

(八)其他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情形。

第十九条 会员如对理事会处分或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取消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上海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协会第一届第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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